珠海首次提出市引进高校的教职工住房可推行共有产权。高校可将部分产权出售给教职工,学校和教职工按比例共有产权,并办理产权证书。但产权证书上需注明:“行政划拨土地、市引进高校共有产权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字样。
得知这一消息后,有珠海高校教师表示,这意味着教师住房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这样教师的孩子上学可享受学区。记者从市住规建局获悉,目前这一新政从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学校与购房教职工按比例共享产权
今日(1月9日),金湾区政府网转发了市住规建局印发的《珠海市引进高校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记者观察,《指引》中明确,市引进高校在2006年9月28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或者2006年9月28日以前已经建成或在建但未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市引进高校可以选择办理学校集体大产权证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教职工;或是试点推行共有产权住房,由市引进高校将部分产权出售给教职工,学校和购房教职工按比例共有产权。
高校与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及统计。市引进高校正式聘用、且其家庭在我市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在职教职员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教职工应当优先保障。
教职工可办产权证 但房屋不得上市流通
据了解,教职工福利房目前在我市各引进高校中均存在。但困扰教职工的主要问题是,这套房子虽然便宜,但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这样一来,这些教职工的子弟上学时就无法享受学区的政策。这一困扰,在本次发布的《指引》中得到了明确。
《指引》显示,市引进高校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到教职工名下,按照购房人与学校拥有的产权份额进行登记,但不得上市流转;初始登记及后续变更登记时应当在产权证书上明确载明“行政划拨土地、市引进高校共有产权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字样。
记者从市住规建局获悉,珠海此次提出市引进高校教职工住房共有产权的概念,是为加大我市高校引入人才的吸引力,因此共有产权房不能上市流通,只能在内部流转。
那么,这部分房子该如何流转呢?《指引》规定,若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住房的,只能由本校回购后再销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经学校同意,也可以由原业主直接转让给经资格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教职工。回购价格及流转原则由高校与购房教职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若购房教职工去世后,教职工拥有的份额可以继承,如发生继承时有关继承人不符合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由市引进高校进行回购或经市引进高校同意后于合理期限内直接转让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其他教职工,回购的具体事宜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此外,《指引》还明确禁止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对外出租,市引进高校负责监督管理,经查实对外出租的教职工住房,购房教职工所在市引进高校应该将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教职工。
高校可将学校份额转让或者奖励给教职工
《指引》中规定,市引进高校应该综合教职工住房的建设成本、同地段的商品价格以及教职工的购买能力、今后回购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共有产权房中高校与教职工份额比例。高校可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将学校拥有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的份额逐步转让或奖励给教职工。
100平方米以上住房只能销售给高层次人才教职工
《指引》规定,市引进高校应该根据学校教职工的结构情况制定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及分配销售方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大面积的住房只能销售给学校引进的、经评审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市引进高校新建设的教职工共有产权住房户型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下。为了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要,可以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10%以内的大户型住房,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高层次人才为经教育主管部门评审或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教育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