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国有土地上开展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产产权调换,认为房屋评估价值低还可申请复核……《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并正式实施,完善了征收程序、补偿标准。
亮点一:征收补偿方案需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如何保障征收补偿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呢?办法规定,确定开展征收,公布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应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登记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标准、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签约期限、补助标准与奖励等内容,并将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经论证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办法还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亮点二:征收评估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结果出来后,如果被征收人有异议该怎么办?珠海建立了评估解决机制,明确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评估结果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进行评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亮点三: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办法明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0 %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因征收造成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将根据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