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的
政策解读。
具体内容↓↓
横琴发展历程
及监管办法出台背景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的一条主线、四大定位、三个阶段目标和四大任务等内容,明确实施货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人员进出高度便利等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澳合作开发横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总体方案》工作要求,海关总署根据合作区进出口税收等政策,研究出台与之相适的海关监管制度。
2022年,海关总署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制定工作,在制定过程中,为确保科学性、权威性,坚持开门立法。2023年,海关总署领导多次带队赴合作区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了解粤澳政府、企业及居民意见建议,同时加强部委间协调,充分考虑吸收各方面意见,最终制发《监管办法》。
图/李建束
在制度设计中,海关总署坚持以《总体方案》为遵循,聚焦“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主线,综合考虑各方诉求。坚持高水平开放,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监管理念、模式创新。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在管得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放得开,确保相关措施可操作、能落地。坚持“合作共治”,发挥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机制作用,深化监管合作,推动综合治理,实现海关监管与地方管理有序衔接。坚持智慧海关建设,大力探索应用先进监管手段,实现科技赋能,重构海关作业模式,以海关现代化服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监管办法》总体思路为“一线基本放开、二线严格管住、区内实现自由”。
(一)“一线”基本放开。
一是税收管理基本放开。扩大享受免税、保税政策的主体和货物范围,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与合作区之间的货物流动;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的个人携带、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二是检验检疫精准放开。卫生检疫方面,海关与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旅客卫生检疫便捷通关模式。动植物检疫方面,对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澳门特区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的,海关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便利化措施。商品检验方面,原产地为澳门特区、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入区并仅在区内销售、使用的法检货物,除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外,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
三是大幅简化海关手续。对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将另文进一步细化简化申报,如对不涉证不涉检的免税、保税货物,实行“极简”申报,对其他免税、保税货物实行“次简”申报。
四是提升监管能效和通关体验。海关在“一线”与澳门海关、澳门司法警察局、澳门卫生局、珠海边检开展执法合作,实行客货车联合“一站式”通关模式,加快通关速度,提升通关验放效能。
(二)“二线”严格管住。
一是管住出区免税、保税货物。合作区进入内地的免税、保税货物,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其中对于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内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是管住出区的涉税物品。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的物品,通过个人携带或寄递方式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时,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参照自澳门特区进入内地进境物品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三)区内实现自由。
一是支持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等“四新”产业发展。海关支持合作区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研发、保税维修等业务。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二是免税物品正常消费使用。旅客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携带进入合作区的免税物品,免税放行后可以在区内正常消费使用。
三是区内货物自由流转。海关保税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核销周期、自主办理账册报核。保税货物可以在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间自由流转。
《监管办法》包括总则、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进出的监管、合作区与内地之间进出的监管、合作区内监管、附则,共5章,主要有5方面内容: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海关对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合作区与内地之间进出的免税、保税货物,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从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再进入内地的物品及合作区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实施监督管理。二是遵循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体制机制,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海关依职责与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在信用管理、安全准入(出)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关于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进出的监管。一是货物监管方面,明确对进入合作区的免税、保税货物实行简化申报。二是物品监管方面,明确对进入合作区的个人携带、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寄递物品限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合作区与内地之间进出的监管。一是货物监管方面,明确合作区与内地之间进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及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二是物品监管方面,明确进入内地的个人携带、寄递进境免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税收征免管理。三是已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收的货物等国内流通货物、物品,海关不实施监管。
(四)关于合作区内监管。合作区内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保税展示交易、保税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业务。
(五)关于附则。一是设置兜底条款,明确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二是明确海关在口岸及其他海关监管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