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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能办固定停车手续? 小区业委会自拟“停车规定”被撤销
2019/5/14 17:28:41 来源:珠江晚报

小区租户被拒绝办理固定停车手续,这种规定合理吗?近日,香洲区法院对一起小区租户提起的业主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该租户诉求获法院支持。



  郑女士于2016年1月租住珠海某苑小区房屋,该房屋为公租房。2017年12月,购买了新车的郑女士前往小区管理处办理固定停车手续,却被工作人员以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办理。原来,2017年11月,某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制订《关于对〈小区停车管理规定〉的补充条款》,条款中提到,从2017年11月13日起,停止办理租户等非业主的固定停车手续。


  郑女士遂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某苑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对〈小区停车管理规定〉的补充条款》等相关规定。


  庭审中,郑女士强调,自己住房为合法取得的政府公租房,每月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理应与业主享有同等待遇。业委会文件中的条款明显与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约相抵触,且没有经过召开业主大会,没有经过双过半人数通过。



  某苑业委会认可其作出《补充条款》等规定未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但辩称在制订上述规定前有召集部分业主代表开会讨论,并在小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发布征求意见稿,至今没有业主提出异议。郑女士只是承租者,并非业主,无权请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是某苑小区房屋的承租人,与业主签订有租赁合同,约定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等权利。某苑业委会作出的“停车规定”直接关系到作为承租人的郑女士所使用的车辆能否在小区办理固定停车手续,郑女士认为该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次,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某苑业委会在某苑小区道路边增设的停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某苑业委会发布的“停车规定”内容涉及业主共有车位的管理与使用,并且排除部分物业使用人的使用,属于“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符合“双过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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